甲公司主营工程服务,兼营专业设备检修等。2020年3月,甲公司承接乙石化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沉淀池疏浚、管道疏通、防腐加固工程和设备检修,签订工程修缮服务合同2800万元。
甲在检修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,请设备制造厂家丙公司前来协助修理,甲支付给丙修理费和更换配件费用共计500万元,丙开具13%修理费的增值税专票给甲公司。
【业务性质】建筑服务+修理修配
1、案例中的设备检修部分属于修理修配。
因检修过程中已进行了修理和更换配件,不属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的“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,按照’其他现代服务’缴纳增值税。”
应属于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,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修理修配业务。
2、案例中的其他业务属于建筑服务。
财税【2016】36号规定,安装服务,被安装设备的绝缘、防腐、保温、油漆等工程作业。其他建筑服务,疏浚(不包括航道疏浚)、表面附着物(包括岩层、土层、沙层等)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。
【定性探讨】业务定性依据不明晰,相关条款欠失严谨
1、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混合销售?
财税【2016】36号规定,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。
服务+货物,为混合销售。36号并未将修理修配劳务列入其中,按混合销售计税的依据明显不足。
2、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混合销售?
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,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
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,只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修订,因此暂行条例包括营改增试点内容。但并未对实施细则予以修订,实施细则只应对原增值税业务有效。
所以,并不能依据实施细则来判定营改增业务的税收处理。即便参照,亦是依据明显不足。
3、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兼营行为?
案例中的业务属于同时发生的同一项销售行为,合同中只列明业务范围,亦未规定也无法划分各项业务的销售额。不符合兼营行为的实质。
4、适用建筑服务的相关特殊规定?
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前提是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,排除了修理修配劳务。
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前提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,也是排除了修理修配劳务。
【企业处理】甲按建筑服务全额开具9%的增值税专票,勾选确认了丙的13%专票及其他耗材的进项税额。
【立法展望】
1、期待四档并三档:增值税法(征求意见稿)仍是保留了13%、9%、6%、0%四档税率(当然,亦可除0%外,称为三档),兼营、混合销售、繁杂的税目等厘清难题仍将存在。
2、期待今后出台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:明确混合销售主业的判断方式、易于执行的判断方法;明确修理修配+服务,是否为混合销售。
如,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为主,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。”为主,是按当年度销售额来判断?还是按证照上经营范围排名顺序来判断?
【思考】甲能否对丙进行专业分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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